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法凸显了新时代的一系列新理念,呈现出一系列反映新时代要求的新特征和新亮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广泛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在辖区社区老党员家中建成10所“新时代家庭讲习所”。图为日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党校教师田丽娜(右一)来到设在东安街老党员陈红乐家中的“新时代家庭讲习所”,为东安街党小组讲授监察法。尤亚辉摄/光明图片
1.凸显“监察法实质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理念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中央在监察法出台前后反复强调,监察委员会实质是反腐败机构,监察法实质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这一理念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深入推进反腐败的心声和期待,既言简意赅地回答了监察法究竟是什么样的法、是干什么的法等问题,也为从制高点上精准回答为什么要出台监察法,而且将之优先安排在十九大后的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等问题提供了重要答案。
日前,河北省沙河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蝉房乡口上村向村民了解扶贫资金落实情况。新华社发
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这里,“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承前启后,引人注目,是监察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此外,监察法第三条在规定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时写道“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六条在规定国家监察工作的方针时写道“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监察法实质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理念,贯穿监察法始终。
2.凸显“党领导一切”理念,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监察法第二条在规定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前,旗帜鲜明地宣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有利于各级党组织更加理直气壮、名正言顺地依法领导监察委员会开展反腐败等工作,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监察法在显眼位置规定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体现了新时代的鲜明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首要就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总纲第一条,彰显了党的领导的全面性、根本性和时代性。党领导国家监察工作,是党领导一切工作的应有之义。
3.凸显“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理念,强调“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反腐败力量分散,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表现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存在纪法衔接不畅、合力不足等问题。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剑指以上问题,重在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资源力量,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监察法第二条在结尾规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体现了“四个自信”,反映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有利于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保障。
4.凸显“监察全覆盖”理念,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之前的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文化特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明确要求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将监察对象扩大到包括人大政协等在内的公职人员,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监察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分别规定:“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全覆盖进行了具体化,规定如下:“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六款,前五款属于列举式规定,最后一款属于兜底规定,相辅相成,完整体现了监察全覆盖的理念,有利于增强国家监察工作的震慑力与公信力、针对性和操作性,促进反腐败全覆盖、向基层延伸、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5.凸显“监察委员会是专责机关”理念,全面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