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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兴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并无异议者,凭本人毕业证书办理编外合同制用工手续,首次聘期2年(含试用期),聘期内不得办理辞职手续。聘用人员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用工合同。
在体检、考察和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或主动放弃等出现缺额的,及试用期间主动放弃或不合格的,从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人员待遇和管理
聘用人员根据《关于市级机关聘用驾驶员等工勤岗位人员的管理意见》(兴委办发[2007]114号)享受规定待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本简章由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23-8026157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监督电话:0523-83228870(兴化市人社局)
0523-83242558(兴化市纪委监委第三派驻纪检组)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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