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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5)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缴费记录等);
(6)报考岗位所要求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按报考岗位条件要求提交)。
报名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评、聘用资格。
5.资格审核
现场报名人员,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并告知结果,审核通过者返还原件,复印件留存。
网上报名并通过资格初审考生,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网上提交的报名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现场资格复审。通过网上报名初审人员,请保持通讯畅通,招聘单位将电话联系确定具体现场资格复审时间。
对资格审核有异议的考生,请于资格审核当日或次日09:00-16:00向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或浦口区卫健委陈述申辩,受理申辩的单位在应聘人员提出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需缴笔试报名费现金100元/人。通过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将在浦口区卫健委网站(同上)公开发布。
6. 核减(取消)计划
各岗位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为1:3,对急需用人、又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报名人数未达开考比例将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二)考试方式
1. 笔试
本次招聘笔试由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委托第三方出题,招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笔试类别详见《岗位信息表》,不指定大纲和教材。
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上午9:00~10:40;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应聘人员须于2019年6月28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到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人事科领取准考证。
应聘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未按准考证指定考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笔试合格线为卷面成绩的60%,笔试成绩未达合格线人员不得参加面试。笔试成绩原则上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南京市浦口区政府网、浦口区卫健委网、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网站发布。
2. 面试(含专业测试)
在达到笔试合格线的考生中,根据岗位招聘数量按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面试(含专业测试)人选。因考生个人放弃面试等原因出现面试人选空缺的,可在同岗位达到笔试合格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含专业测试)人员名单将在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网站公开发布,并由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发放面试通知书。
面试(含专业测试)由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按照备案后的面试方案组织实施。面试(含专业测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以面试通知书明确的为准。
面试成绩现场通知考生。面试各项成绩占比以及总成绩的计算方式详见岗位信息表,面试各项成绩的合格分数线均为该项考试(考核)总成绩的60%。
(三)体检与考察
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考生总成绩,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仍相同,招聘单位可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四)公示与聘用
招聘单位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浦口区政府、浦口区卫健委、招聘单位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备案后,由南京市浦口区中心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浦口分院)院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明确双方相关权利和义务,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因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可在该岗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手续办理后不再递补。
四、工作纪律
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视具体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聘用、记入诚信档案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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