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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审
宿城区卫计委按照本简章确定的聘用条件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政审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七)公示和聘用
对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被检举且经查证属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聘用审批结束后不再组织递补。
四、聘用待遇及管理
录用后享受我区同等条件下在岗乡村医生待遇标准。社会保险参照现有乡村医生人员标准缴纳。对符合聘用条件,但暂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如若三年内未取得初级职称的,不予续聘。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具备执业资格的,需将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录用的村居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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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简章由宿城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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