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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用待遇及管理
1.录用后享受我区同等条件下在岗乡村医生待遇标准,其中护理岗位因与临床、公共卫生岗位不同,其工资待遇略低于临床、公共卫生岗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参照现有乡村医生人员标准缴纳。对符合聘用条件,但暂未取得相应资格职称的人员如若聘用期内仍未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职称的,不再予以续聘;
2.被录用的人员,如有在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需提供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和社保中心的养老保险明细。
3.被录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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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简章由宿豫区卫计委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27-84465601监督电话:0527-84465599
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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