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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安机关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

2019-01-1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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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全省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江苏省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需符合2019年全省考录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录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8年1月22日至2001年1月28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3年1月22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省级公安机关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3年1月22日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7.自2016年1月2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自2014年1月2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自2016年1月2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的;

20.自2016年1月2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1.201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7、2018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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