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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假释

2019-12-16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考验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四、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五、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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