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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培训常识:民事诉讼VS刑事诉讼

2019-05-1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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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采用独任制审判方式。接下来江西公务员考试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就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总结,希望为大家带来帮助。

一、重点理论总结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1.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满足如下条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其他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1.刑事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满足如下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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