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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务员考试培训常识: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2019-05-1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行测常识备考提前进行知识积累储备对于考试考到好成绩是非常有利的,江苏公务员考试培训推荐同学们阅读以下: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类相关常识,同学们仔细阅读积累知识哦!

公务员考试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经济类考点也频繁出现,在(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其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再次,公司股票在什么情况下会暂停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公司股票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基本知识的了解,大家应该基本搞清楚了公司上市的一些基础性知识了,希望能够做到重点记忆,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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