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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并无异议者,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按规定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终止编外用工合同;试用期考核合格的,办理编外合同制用工手续。
在聘用审批阶段,考生在签定聘用合同前主动放弃聘用资格的,从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根据《关于市级机关聘用驾驶员等工勤岗位人员的管理意见》(兴委办发[2007]144号)享受规定待遇,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咨询电话:0523-83132626(城市管理局)
0523-83228870(人社局)
监督电话:0523-83242558(兴化市纪委第三派驻纪检组)
五、本简章由市城市管理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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