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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结束后,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资格。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八、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按规定办理有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关系。未尽事项在聘用合同中另行约定。
九、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对自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诚实应聘。对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将取消应聘资格。对已聘人员,一经查实,即予解除聘用合同。
(二)应聘人员务必要保持报名时预留的通讯工具畅通。若出现由于应聘人员本人原因导致错过面试、体检等情况,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不保留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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