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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
1、笔试:笔试采用闭卷形式,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不指定复习教材,满分为100分。
2、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满分100分,设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面试人数根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录用数3倍的比例确定,不足时按实际人数确定。
3、综合成绩计算: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占30%,面试占70%。加分后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成绩相同,取面试成绩高者),按岗位招聘数1:1确定拟录用人员。
4、若报名人数和招聘岗位数比例不足3:1,取消笔试环节,直接面试。面试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数1:1确定拟录用人员。
笔试、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政审和公示
1、对拟录用人员实行一次性体检。体检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需考生自理。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政审和公示,公示不少于三天。
2、因体检、政审或公示不合格或考生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计划缺额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3、公示合格后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考生,应书面递交《放弃录用资格说明》。
六、聘用
拟录用人选经考试、体检、政审、公示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录用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缴纳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及住房公积金),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薪酬及经费来源
按照市财政拨款标准及我局公益性岗位、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制人员薪酬分配办法执行。
八、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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